浅谈非法侵入住宅罪
作者: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梁锦学 邢成宇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其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其中所谓的“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又没有法律依据,或不依照法定程序强行侵入。这里的“侵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主人允许,不顾主人反对、阻挡,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二是进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所谓“他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对住宅有居住或出入权利的人。本罪的侵害行为,直接面对被害人,带有公开性、攻击性和挑衅性;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被害人的居住权,又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并直接导致被害人“安全需要”的危机和精神上的创伤,甚至给被害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和财物的损失。
关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性质,刑法理论界一直有争议。居住权说认为,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居住权,故只要进入住宅没有经过居住者同意,就构成本罪。安宁说认为,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公民住宅成员的安宁,故只有以危险方法或怀有恶意进入住宅时,才构成本罪。应当说我国司法实践中实际上采取的是后一学说。该“两说”尽管有所不同,但在客观方面都未将侵宅的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本罪属于行为犯。
笔者认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尽管属于行为犯,但鉴于我国国情,在认定该罪时,还应根据我国刑法“但书”的规定,依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之精神去理解和把握。因此,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的情节及其后果,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因素。审判实践中,可将下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中,尚未单独构成其它犯罪的几种情形,作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要件”来掌握:一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超过十二小时以上拒不退出的;二是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聚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谩骂、侮辱、殴打他人的;四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财物的;五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强拿硬要财物的;六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将尸体或其它危险物、污染物放置宅院的;七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精神失常的。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属“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并不意味着应排除国家公诉。法律赋予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权利,是节约诉讼成本、加快案件审理进度的有益举措。凡被害人直接向侦查机关报案的,侦查部门亦应及时立案;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公诉。
至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由于某种原因误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另外,鉴于我国传统文化的长期影响和普法教育的滞后性,目前,对主观恶性不深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也不宜定罪处罚。对亲属之间,邻里之间发生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能够和解的,应以和解为宜。
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常常与其它犯罪结合在一起,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进行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另一犯罪目的,也可以说是实现其它犯罪的必经步骤。因此,只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但对单一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及其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尚不构成其它犯罪的行为,应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单独定罪处罚。
公民住宅的安全度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人权的保障。司法机关应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和人权保护意识,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及时立案,积极侦查,依法审判,用实际判例来教育民众,让公民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同时亦是落实社会主义当代法治精神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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