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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拒绝一押到底

日期:2020-09-20 来源:- 作者:高峰律师 阅读:361次 [字体: ] 背景色: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立法本意

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改变羁押率居高不下局面,防止错误羁押、不当羁押;节约司法成本和诉讼资源;促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少捕慎捕理念的落实;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是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

如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根据案件来源及案件产生方式进行区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可分为依职权、依申请、依交办(上级检察机关)、依建议(看守所)四类。

1、依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哪些人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申请是否由检察机关受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申请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一般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字样或者援引刑事诉讼法第95条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条款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检察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只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区分是否为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如案件不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申请人应当将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材料送交办案机关。如申请人修改申请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修改后应当受理。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依看守所建议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参照依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办理。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请人应当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如果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二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

2、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检察机关负责捕诉的部门主动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经初审后决定是否立案:

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7、578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终止审查的情形: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审查的情形。

5、审查期限:10日(15日)

(1)涉及病情鉴定等技术性证据审查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2)患有严重疾病危及生命安全和涉及重大事项的,快速审查。

检察机关根据审查结果结案

1、第一种审查结果:经初审、立案审查后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2、第二种审查结果: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3、对于依申请立案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和办案机关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4、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案处理:发出检察建议书或检察建议函。

高峰律师: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融资经理人。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公司法务、民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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