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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助理,能否在法庭上说话

日期:2021-12-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687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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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助理,法律有明确规定。《检察官法》第68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检察官遴选储备人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3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检察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检察官。”

那么,在刑事法庭上,检察官助理是个什么身份?能不能说话?

曾有检察官撰文认为检察官助理能够在法庭上说话,包括“简单的讯问、询问,对证据解释说明,对辩护人进行简单回应”。

这个观点很奇妙。仅操作层面就障碍重重问题多多:如何区分简单与不简单?以什么为标准?以检察官的个人主观感受为标准,还是请法庭来公平确定?这个模模糊糊的“简单不简单”标准,极易导致公诉人以“简单”为由将所有公诉事项都推给检察官助理,出庭公诉的实际上不再是“检察官”,而实质变成检察官助理。被检察长指派,代表国家公诉的公诉人岂不成了摆设?这当然不是现行法律允许的。

追根溯源,探究依据。

最高检的2019年12月2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文简称《刑诉规则》)第390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敲黑板,划重点。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不能担任公诉人。公诉人席位坐的人并不都是公诉人,还可能有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长宣读回避人员名单中,只包括公诉人,不包括检察官助理。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238条回避名单中又增加了法官助理,仍然没有检察官助理。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同时也表明被回避人员肩负的法律责任。从这个角度看,检察官助理与公诉人身份、权力、职责大不同,不能代行公诉人权力和职责。

检察官助理出庭的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但是,在最高院《刑诉法解释》中,只规定律师助理和法官助理,没有提及检察官助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第11章“出席法庭”67个条文。对检察院派员出席第一审法庭,详细规定了公诉人的庭前准备、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证据、对辩护意见答辩、阐述公诉意见等等。这些条文均针对公诉人,而不是检察官助理。对出席第二审法庭,同样赋予出庭检察官的诸多任务,而不包括检察官助理。

据此,在法庭上讯问、询问、示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等行使公诉权、履行公诉职责的,只能由检察官完成,而不能由检察官助理去做。责任与权力相对应,承担责任的也只能是检察官,而不是检察官助理。

总结一下,在法庭上,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做一些记录、播放PPT、展示物证等辅助工作,但是不能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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