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制作淫秽制品并且将其出售的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
答:淫秽物品在我国是严格禁止流通的,因为一些人尤其是心理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在看了淫秽物品之后,可能会诱发犯罪,因此,我国对于淫秽物品有着明确的禁止规定。对此,规定了很多的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的全称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具体是哪个行为就构成哪个罪,该罪的成立条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要有牟利的目的,如果没有牟利目的则可能会构成其他的犯罪。本罪还包括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如果对于明知他人出版淫秽物品而为其提供书号的行为,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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