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刑事辩护律师 >> 刑事律师文集

自己制作淫秽制品并且将其出售的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

日期:2019-03-0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09次 [字体: ] 背景色:        

自己制作淫秽制品并且将其出售的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

答:淫秽物品在我国是严格禁止流通的,因为一些人尤其是心理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在看了淫秽物品之后,可能会诱发犯罪,因此,我国对于淫秽物品有着明确的禁止规定。对此,规定了很多的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的全称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具体是哪个行为就构成哪个罪,该罪的成立条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要有牟利的目的,如果没有牟利目的则可能会构成其他的犯罪。本罪还包括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如果对于明知他人出版淫秽物品而为其提供书号的行为,以共犯论处。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