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单位犯罪案件,一般可以不区分主从犯,按照各被告人的 责任分别量刑。如各个自然人被告人之间作用相差较大,不区分主从犯难以 做到量刑适当的,可以区分主从犯。
在单位犯罪案件中,一般而言,犯罪主体最少有被告单位和某个自然人 被告人,会有两个以上的程序意义上的犯罪主体七被告单位和自然人被告人 之冋不是共犯关系,而只是在处罚方式上,对单位犯罪对应的刑罚进行分担。 “双罚制不是对两个主体,而是对一个主体即法人的整体处罚,是同一刑事 责任根据法人成员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而做的不同分担,是对法人的 犯罪行为综合性的处罚。”所以,被告单位与自然人被告人之间不存在共犯 关系。当然,这里所说的自然人被告人仅限于对单位犯罪承担责任的主管人 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如果被告单位与其他自然人共同实施犯罪,其他自然人独立于该被告单 位,则双方之间存在共犯关系,也就可能区分主从犯。
如果两个单位共同犯罪,对这两个犯罪单位也可以区分主从犯。如果两 个单位又分别有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不能认为主犯单位的人员都是主犯, 从犯单位的人员都是从犯,而是要看自然人个人的实际作用。
在单位犯罪内部,往往不止一个自然人参与,承担刑事责任的也不止一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包括两种情形,其 一是主管人员,往往是犯罪行为决策者、组织者;其二是直接责任人员,往 往是犯罪行为实施者。每一类型里,又有可能有多人。这就导致单位犯罪案 件中,往往有多个自然人被告人。在故意犯罪案件中,这些自然人被告人之 间属于共犯关系,基于相同的犯罪故意,协同一致地实施犯罪行为。
既然是共同犯罪,就存在各被告人的作用大小问题,即区分主从犯问 题。当然作用相当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批复的 方式指出:“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 刑罚。”这一批复是根据单位犯罪的特点确定的,认为刑法中已经区分了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两种类型,表明了不同的作用,可以不再区分主犯、从犯。
然而,在有些单位犯罪案件中,被追诉的自然人被告人人数众多,所起 作用也相差巨大,如果一律不区分主犯、从犯,往往难以准确量刑,做不 到罪刑相适应。尤其是对于某些作用较小的人不认定从犯就没法减轻处 罚,会导致量刑畸重。《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 〔2001〕8号)指出:“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 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 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 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 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 罚。”这一规定,符合司法实际,也符合刑法理论,为处理单位金融犯罪案 件中自然人的责任问题提供了依据,也为处理其他罪名的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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