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定义、范围】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法所称毒品的定义、范围的规定,是参照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根据我国近年来打击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而规定的。另外,本条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鸦片、海洛因、吗啡同属罂粟类毒品。罂粟是一种草本植物,结有蒴果,用力子划破后,有白色的汁流出,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生鸦片。生鸦片经过第一次处理后可生产出可吸鸦片。海洛因和吗啡是鸦片的精制品。吗啡是一种极易溶于水的粉末,是一种抑制呼吸的药物,剂量过大会造成呼吸停止以致死亡。海洛因是通过回流加热吗啡提取出来的半生物碱混合物,是一种既轻又细的粉末。用量过度,会引起昏迷、体温降低、心跳缓慢,并导致呼吸困难而死亡。大麻又叫印度大麻,是一种无花瓣双子叶植物,是当今世界使用最多、范围最广的麻醉品。它的主要成分是四氢大麻酚。经常或者过量吸食大麻,会对人体的许多器官造成危害,破坏其功能。可卡因是从古柯属的小灌木树的叶(古柯叶)中提取出来的,又称古柯碱,是一种粉末状的白色晶体,具有强烈的麻醉作用。大剂量的可卡因会导致人的中枢神经的传感源受阻,严重的会造成极度痉挛和心力衰竭,从而导致死亡。甲基苯丙胺,又称去氧麻黄碱、去氧麻黄素,因其固体形状为结晶体,酷似冰糖,故又被俗称为“冰”,甲基苯丙胺是一种精神药品,是苯丙胺类即安非他明类兴奋剂中药性非常强的一种兴奋剂。具有兴奋神经中枢的作用,会使吸食、注射者变得兴奋、易激动和焦躁不安,会出现暴力倾向。长期服用会严重损害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除前面列举的几种毒品外,其他由国务院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种类、范围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予以规定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生产、管理、运输、使用,并只限于医疗、科研、教学。“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易形成瘾癖的药品,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碱)、安纳咖、安眠酮等等。
实践中,对一些案件所涉及的精神药品,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毒品”的范畴,存在不同的认识。如贩卖、走私、运输或非法持有大量的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如安定注射液,盐酸二氢埃托啡、咪哒唑仑、艾司唑仑等。这些药品虽然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但有些专家认为,经过临床试验,这类药品虽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的二类药品条目,但就其对人体产生的依赖性程度上,较之一类药品条目所列药品低得多。对这一问题应当这样认识,本条规定的毒品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如前所列的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可卡因等。这类毒品在实践中比较好认定,适用上也基本不存在问题。因为这类毒品对人体的毒害作用和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也是法律制裁的重中之重。二是本条第一款后面规定的“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类适用起来比较有争议。国家卫生部门对这类药品按其使人形成依赖性的瘾癖程度划分为一类和二类。应当说,这两类药品条目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是本条规定的“毒品”的范畴。实践中,这类药品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而进行各种犯罪活动也不少。如果只注意打击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可卡因等的犯罪,而对这类药品却不严格管理,就会顾此失彼,也不符合我国加人的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毒品数量以实际数量计算,不以提纯计算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是指被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以被查获的毒品的实际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是指对查获的掺入非毒品成分的毒品不做提纯计算,还是以被查获的毒品的实际数量计算。这样规定体现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一贯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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