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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4-15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99次 [字体: ] 背景色:        

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张永辉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财产刑种类有两种,即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从刑事审判角度分析,由于法律对判处财产刑的规定过于粗疏,因此易于导致财产刑在执行时面临困难。

一、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数额除了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有具体比例可以依据的外,对于法律只规定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刑的情形,罚金的数额到底依据什么判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对罚金刑的判处比较随意。同时,对于没收财产刑,由于实践中对于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实际上无法区分,特别是在审判阶段由于审判人员很难准确调查被告人个人的财产状况,因此在判处没收财产刑的时候,很难判决具体没收哪些财产。

二、对策

(一)明确规定法院判处罚金刑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使用财产刑以及使用财产刑数额,以免形成空判而影响司法权威。

(二)对于判决前积极缴纳罚金的,明确规定可以作为酌情从轻量刑的情节,以鼓励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同时规定,对于判决后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罚金的,罚金刑的履行与否作为对犯罪分子服刑中进行减刑或者假释的考虑因素。

(三)明确规定酌情予以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刑的具体情形。

(四)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处财产刑之前,应当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人民法院享有查询、扣押、冻结等权力。

(五)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扣押、冻结财产的,根据具体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强制缴纳财产刑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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