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与对策
作者:唐河县人民法院 罗 丹 李 洋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关系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国家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惩治措施。但是,在基层食品安全领域仍然问题频出,以唐河县人民法院为例,2013年以来共受理涉卤肉、豆芽、蛋糕、馒头等食品安全类犯罪45件,其中受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35件37人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0件11人次,此类案件在基层的高发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和足够重视,积极探究深层原因,制定措施全面应对,尽力遏制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形式多样,涉及民众的基本生活。
唐河县法院审理的45起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并销售,严重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例如,在制作、销售油条、蛋糕、馒头的过程中,超剂量使用“泡打粉”,致使制作的食品中铝的残留量超标。二是掺入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原料,危害人体健康。例如,在泡制豆芽的过程中添加“无根剂”,制成后用于销售,其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物质。三是应使用加碘盐制作食品而未使用,易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河南省南阳市属于缺碘地区,国家为防控碘缺乏病明令要求该地区的居民应该食用加碘的食用盐,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要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加碘食盐,否则,居民会因食用不含碘食盐导致碘摄入不足。
原因多种,大都难以完全消除。
分析基层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有:一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一些基层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意识不强,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缝隙,监管缺位,“被动执法”的现象普遍存在。二是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力度不够。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惩处力度不够。当前在我国,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较低,与其所攫取的违法利益相比,有时甚至不值一提。三是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政策落实不到位。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政策已经较为完善,许多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发生,一定原因在于这些法律规范政策没能真正贯彻落实。尤其在基层,由于监督力度不够等原因,导致对食品安全的打击效果达不到国家要求标准。四是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普及不到位。审理案件中发现,一些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缺少获取相关知识渠道,对使用的有毒有害食品材料缺乏认识,或者不知晓相关标准,导致自身“糊里糊涂”地犯罪。
建言献策,倾力维护食品安全。
为了遏制基层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多发,营造健康的饮食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百姓切身利益,唐河县法院结合实际,建议实行以下对策:一是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构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基层食品监管职能,明确监管职责,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实现行政主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的日常化。同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渎职等犯罪,净化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二是司法部门从严处理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威慑违法经营者。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坚持适用较重罪名定罪处罚,同时也注重加大对危害食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和条件。三是加大社会的监督力度,保障食品安全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相互配合,落实好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此外,保障危害食品安全举报电话通畅,监督好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执法者等的行为,让人们共同肩负起维护食品安全的责任。四是加大法律宣传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力度。通过开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讲座,典型案件巡回审判,在当地电视台开辟食品安全类节目,组织培训存在安全隐患食品领域的生产者、销售者,积极发放安全饮食画册等形式,扩大教育引导的范围,把科普知识送给群众,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饮食意识和监督意识,促使相关生产经营者改变观念,自觉抵制实施各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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