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的退休待遇问题
作者: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李喜春 袁娟
对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部分事业单位人员)这两类人员退休判刑后的待遇法律并无规定,仅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一个复函和监察部的一个通知中进行了规定,且各地做法不一。
一、对领取保险金的,在服刑期间及刑满后的发放。
2001年3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中明确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辑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实践中的做法也大都是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待遇,服刑完毕予以恢复。对此,笔者认为值得商酌,服刑期间还应发养老金及享受相关政策的规定,理由是:1、养老保险金属于财产所有权范畴,非经司法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2、社保部门不具备刑事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收缴罪犯养老保险金的权力。3、我国刑罚体系中也没有因犯罪而取消养老保险金的规定。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提到: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但却没有规定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发放。
各地做法不一,但笔者赞同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退休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判处之目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满释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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