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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少年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由于受审判资源和办案经费匮乏的制约,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仍依附于刑庭,在审理少年案件的同时兼审普通刑事案件。在以结案数量衡量工作政绩的观念仍普遍盛行的今天,少年审判人员不得不为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耗费大量的精力,无暇顾及本应深入研究的少年审判工作,严重制约了少年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建议对少年审判组织机构进行改革,向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转化,以更加高效贯彻执行“两法一条例”,切实发挥少年审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独特作用。
论"单位犯罪"的性质根据刑法总则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我国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刑的调查对于未成年罪犯能否适用罚金刑,各国的规定差别较大。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的情形作出明确的例外性规定。但我国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刑罚的适用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其最终能够复归社会,不再危害社会,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增设罚金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在确定罚金刑数额时及执行过程中要时刻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政策,以更好地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倒卖车票中尚未将车票卖出的行为是否构成既遂从犯罪客体上分析。倒卖车票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车票的正常管理制度。当票贩子大量囤积车票,不管是否已经卖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已经丧失了对车票的有效控制,旅客也无法正常购买到所需的车票,正常的客运管理秩序已经实实在在地被严重侵害。犯罪既遂的本质在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因此,追究其既遂的刑事责任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传统刑讯理念不利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都不得确定有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防止将被告人不认罪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小议对枪支鉴定规则科学性的司法审查由此看来,没有证据能证明新的枪支鉴定规则的科学性优于旧鉴定规则,故在审判环节,依据该两种规则制定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是一样的,如何认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首先表现为工人不愿听从管理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命令,其次是生产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强迫命令工人在违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即只有强迫工人服从其错误的指挥,而工人不得不违章作业的情形,才能追究违章指挥、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在一些小煤窑矿难事故中,工人们都未经过严格培训,他们对矿井下是否存在危险不完全清楚,即使知道有险情存在,但为了挣钱,也愿意接受指挥积极作业;而作为生产指挥、管理人员,对是否存在危险是应当知道的,但往往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及时发现,安排工人作业,以致酿成事故。
如何建立科学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 救助对象的范围不宜过宽。有的将救助条件仅规定为“生活困难”, 有的还附加“被害人本人无过错”或者“家庭矛盾引发的除外”等。我们认为, 单纯以“生活困难”为条件, 可能导致范围过宽, 而被害人有无过错以及是否家庭矛盾引发等, 则以作为影响补偿数额的因素较妥, 不宜作为限制条件。因此, 对象范围可考虑限定为因犯罪行为造成严重残疾、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未能得到犯罪人的赔偿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或者得到的赔偿或补偿数额过低, 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的为宜。因为如果救助范围过大, 显然会过分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 而如果救助范围过小, 又难以有效发挥该项制度的价值功能。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充分利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甚至是宗教团体的力量,由救助基金作为运转保障,工作人员建议由义工组成,涵盖对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刑事犯罪等受害人的心理帮助,给被害人提供专业的服务与咨询,及时对被害人的心理予以安抚和救治;组织有相同经历的受害人成立互助小组,相互支持,消除心理阴影。四是形成多元化社会救助方式。
单位犯罪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之我见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的,是否还应当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采取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原则。实践中。对于适用“两罚制”的单位犯罪,既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罚金),又追究作为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单位兼并、撤销等变更、消亡的,究竟如何处理,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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