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的性质
作者: 社旗县法院 王丽飞 弋宁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总则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我国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该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同时又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单位的“一把手”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里对重要问题的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单位实施犯罪时,如果其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主持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或依职权个人决定实施相关单位犯罪行为,则应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在由单位其他领导决定、组织、指挥实施单位犯罪,相关事项不在“一把手”本人职权分工范围、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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