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叶县人民法院 康宏亮 王国平
近年来,叶县法院少年审判法庭大胆探索,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在少年审判方式和帮教方面作出了可喜的成绩。1996年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指导小组验收后被命名为标准化少年法庭,2000年荣获平顶山市首届“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经叶县法院审理的少年案件,从轻或减轻处罚率100%,宣告缓刑率约60%,复学、就业率约40%,重新犯罪率为0。在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工作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社会重视程度不一,已建立的社会帮教体系工作力度不均衡。
由于未成年人保护工程庞大繁杂,涉及部门较多,而各部门工作重点不同,以致个别部门对此项工作时冷时热,甚至视为“额外负担”,致使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又趋向“唱独角戏”的起点。复学难、就业难等问题仍突出存在,为此,建议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列入相关部门的法定业务范畴,并由专人负责,真正使已建立的帮教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户籍管理混乱,年龄更改现象时有发生,给法院界定少年犯的主体资格造成极大困难,难以保障准确量刑。
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年龄证明与当事人所持户口本不一致,年龄证明与基层组织的记载不一致,年龄曾经更改等,究竟哪个年龄准确?是不是少年犯?应当不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或者是否不当剥夺了本应享有的特别保护?这种现象可能导致错判、误判,甚至影响死刑的准确适用。因此,建议规范户籍管理工作,避免类似问题出现。
三、青少年审判机构不尽合理。
由于受审判资源和办案经费匮乏的制约,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仍依附于刑庭,在审理少年案件的同时兼审普通刑事案件。在以结案数量衡量工作政绩的观念仍普遍盛行的今天,少年审判人员不得不为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耗费大量的精力,无暇顾及本应深入研究的少年审判工作,严重制约了少年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建议对少年审判组织机构进行改革,向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转化,以更加高效贯彻执行“两法一条例”,切实发挥少年审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独特作用。
四、家庭、社会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及整治设想。
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如:家庭教育方法不当,甚至怠于监护,文化程度偏低,不健康环境因素的影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松懈等等。建议:
(一)、设立监护人罚则,对那些严重不负责任而贻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予以制裁。
(二)、严厉惩治违反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行为。目前辍学率偏高,社会上文盲、半文盲未成年人普遍存在,已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人群,涉案未成年人普遍文化程度偏低。建议对个别不尽教育义务的监护人、虚报、谎报、瞒报相关数字的行政工作人员、基层组织人员,动辄让学生停课、开除的学校,出具虚假学历证明的人员等设立罚则,强制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根除愚昧型犯罪。
(三)、彻底清理毒害未成年人的录像庭、游戏室、黄色下流刊物的经营场所,加大督察力度,对负有督察职责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严重不负责任者予以惩处。
(四)、学校、商业区、公共娱乐场所等加强治安管理,实行警民联防,单位自防,门前包防等防范措施,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区。
(五)、餐饮、商业、中小型企业中仍有为数不少的未成年人从事他们不该从事的活动,应予清理,强制其中的未成年人返回家庭、学校,严厉追究违法使用童工者的行政、刑事责任,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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