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
作者:息县人民法院 杜辉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刑事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一向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当然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尽管有些条款受到热议、质疑和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此次修改的进步亮点还是很多的,尤其是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理念和人文关怀。本文就学习新刑诉法后谈谈粗浅思考。
一、充分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法治理念与精神,颠覆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传统刑讯理念
新修改通过的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诉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且在第49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这些条款完全摒弃了传统的带有政治意味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讯理念,更符合现代“宽严相济”的刑事诉讼理念。有利于充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正确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有罪的人受到合法、公正处理。以史为鉴,防止赵作海、聂树斌式的刑诉逼供下的冤假错案的出现。传统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诉思维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在打击犯罪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这一理念已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与理念。
首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传统刑讯理念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宪法,新通过的刑诉法也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诉法的宗旨。当今时代已是个公民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的时代,即使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享有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基本人权。惩罚犯罪本身就是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保护人民也包含着保障人权的思想。既包括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包括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还包括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合法处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诉思想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基本人权。
其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传统刑讯理念不利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都不得确定有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防止将被告人不认罪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最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传统刑讯理念不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的实现。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中心人物,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虽然沉默权还没明确写入法条,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坦白而抗拒,不自认其罪并不完全代表其主观恶性大,相反,正是他们行使辩护权的表现。辩护权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屏障。辩护权行使的越充分,越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越能体现司法公正。
另外,笔者认为这次修改后的刑诉法更体现了“坦白可以从宽,抗拒不能从严”的现代“宽严相济”的刑事诉讼理念。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要求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护人民,特别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有罪的人受到合法公正处理。
二、法律更加人性化,不在弘扬“大义灭亲”,排除被告人近亲属强制出庭作证
中国司法实践中有着“大义灭亲”的传统。但新通过的刑诉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把近亲属强制出庭作证排除,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法律更加人性化。
近亲属强制出庭作证排除制度充分考虑了中国的法律文化和社会实际。近亲属可拒绝作证与中国传统儒家宣扬的“亲亲相隐”制度是一致的。法律必须建立在一定伦理道德基础上才能得到良好的实施,否则,很难有生命力。新通过的刑诉法就考虑到了中国的历史人文传统和现实情况。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家庭关系的和谐维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选择大义灭亲有悖家庭人伦。倘若以破坏家庭和谐为代价去获取部分案件的微小进展,那是很难建立一个真正健康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同时也是与当前国家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背道而驰的。不在弘扬大义灭亲,排除近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这是对人性的尊重,也是法律回归常识的必要。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新规定体现人性化
以前,刑事和解只限于自诉案件,新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列了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一些过失性犯罪”列入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这一修改完善体现了人性化设计,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过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些被告人不愿履行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导致被害人的利益难以实现。通过刑事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加害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有利于被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
其次,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法治理念,有利于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民间纠纷引起的较轻的犯罪行为,通过和解程序可以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有利于邻里和睦,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四、未成年人犯罪专门设立诉讼程序和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巨大人文关怀
新的刑诉法把未成年人犯罪专门设立特别诉讼程序,专门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对犯罪比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等特别诉讼程序,充分体现了巨大的人文关怀。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建设的生力军和主力军。由于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受多种因素影响,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和受沉迷网络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长。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多是初犯,且大多受外界诱惑影响所致,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尚未形成反社会人格,可塑性、可教育悔改性强,极易回归社会。所以,法律在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时更应该起到教育改造的功能。通过设立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的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这一特别程序的设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完善,体现了巨大人文关怀,对整个社会发展有着很大的积极意义。
总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尽管,这次修改后的刑诉法还有一些条文受到质疑和有待进一步完善,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将进一步推向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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