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侦查终结前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本条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侦查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时间是在案件侦查终结以前。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的任何时间,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随时。二是听取意见是应辩护律师的要求。这并不排除律师没有提出要求,但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就某一问题听取律师的意见。按照本条的规定,如果律师提出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听取律师的意见。三是侦查机关要将律师提出的意见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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