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科学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作者:临颍县人民法院 曹彩芬 周亚莉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下,如何维护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对部分有救助需要的被害人实施救助,减少社会对抗,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为更有效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建立科学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提上日程。本文通过对临颍县部分刑事被害人走访座谈,深入了解该县刑事被害人救助现状,并对构建科学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出了几点看法,以期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所裨益。
一、临颍县刑事被害人救助现状
(一)当前刑事被害人难以得到救助的情形
从近年来实施的被害人司法救助情况来看,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被终止(案件无法侦破、存疑不捕、存疑不诉和存疑判无罪等),案件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2.由于刑事诉讼进程较长,尚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判决形式明确赔偿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主动支付被害人相应的生活、医疗费用,且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先予执行程序的;
3.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
(二)救助资金的来源不稳定。从走访的情况来看,目前该县未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救助资金具有数额不固定、来源不稳定、滞后性等特点。笔者认为,为保障救助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同时体现政府的关怀与责任, 应当以财政拨款的方式来予以解决。各地政府应当为刑事被害人救助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救助资金应当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资金体系。救助资金采用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办法来进行筹措、管理。同时鼓励社会和个人依法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事业提供捐助。
(三)救助对象的范围有待进一步确定。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 救助对象的范围不宜过宽。有的将救助条件仅规定为“生活困难”, 有的还附加“被害人本人无过错”或者“家庭矛盾引发的除外”等。我们认为, 单纯以“生活困难”为条件, 可能导致范围过宽, 而被害人有无过错以及是否家庭矛盾引发等, 则以作为影响补偿数额的因素较妥, 不宜作为限制条件。因此, 对象范围可考虑限定为因犯罪行为造成严重残疾、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未能得到犯罪人的赔偿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或者得到的赔偿或补偿数额过低, 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的为宜。因为如果救助范围过大, 显然会过分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 而如果救助范围过小, 又难以有效发挥该项制度的价值功能。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深层次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和改善被害人家庭生活,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然而,由于一些案件未侦破,犯罪嫌疑人未缉拿归案或者因证据不足被作撤案、不起诉、判决无罪,或者虽被起诉判刑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人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屡有发生。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民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是司法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推进司法文明具有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司法公正和实现公平正义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处于生活困境的被害方予以救助,可以避免被害方为获取赔偿而与加害方“私了”,从而依法保护被害方与司法机关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事求是地揭发、控诉犯罪行为,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可以增强被害方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对司法决定的理解、支持与尊重,化解其疑虑和不满,为司法机关对符合从宽处理条件但没有赔偿能力的犯罪人依法作出从宽处理决定提供有利条件。同时,刑事被害人的困难并非其自身造成的,而是外力所加,是他人刑事犯罪造成的后果。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以国家名义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蕴涵了有损害就要有救济,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护并重等法治精神,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有利于平复被害人心理,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被害方申诉上访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实践中,虽然多数刑事被害方上访的直接诉求是严惩犯罪人,但因犯罪人的加害行为导致生活困难也是不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长期上访申诉甚至缠访闹访的重要原因。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帮助解决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对于减少涉法涉诉上访、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具体构想
(一)成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政法委牵头成立县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下设救助办公室、审核室、财务室等相关科室。
(二)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财政拨款,分级负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体系,救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纪检、或人大审计监督检查。
(三)统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原则。补充性原则,即救急不救贫。国家救助是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最后手段;有限性原则,即对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紧急生活困难,不能作为其生存或生活的方式;及时便捷性原则,救助程序不能过于繁杂,作出决定的周期不能太长。
(四)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既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或完全赔偿,也无法通过民事救济、捐助、保险、追诉等途径获得补偿,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
(五)界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标准。救助的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过错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等因素,刑事被害人救助只适用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组织。
(六)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1、救助申请的提出: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办单位提出,提供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并填写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表。2、救助申请的审核:承办单位对救助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承办单位将相关材料提交县政法委救助审核室进行二次审核,经审查同意后,提请县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决是否实施司法救助。3、救助金的发放:决定实施司法救助的市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下发救助金发放通知单,由申请人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发放通知单到县政法委县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财务室领取救助金。4、救助材料归档:救助金发放后,由县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司法救助档案,将涉案材料归档保存。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确实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此项工作,使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真正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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