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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学生从寝室床上摔下受伤由谁来承担责任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地方,学校应该保证其所提供的一切设施,包括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没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
学生在学校以外发生伤亡事故应由谁承担责根据上述规定,在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发生事故,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确实有过错,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则应由直接致害人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基本结构 关于证明责任,确如张卫平老师所说,它就是民事诉讼理论的哥德巴赫猜想,非常的精深。刚才张教授从一个非常简单的,引起非常大的注意的南京老太太案件给我们展现了证明责任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从现行200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来说,就侵权责任应该说老太太没有证明他的侵权事实,所以老太太在这一块,最终得不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依据。但是这个案件如果说从另一个角度,从盖然性学说,也就是说概率的高低,就是这件事发生的时候,有多少百分比的可能性老太太的请求是成立的。
梁慧星教授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适用(下) 买受人请求退回全部价款就是“解除合同”。我们到商场要求退款时也不会说“解除合同”,我们说“退货”,实质是“解除合同”。商场也不能因为我们只说“退货”,就把货收下而“不退钱”。“解除合同”,是法律概念,实际生活中的用语就是“退货”。法律不可能严格采用社会生活中的用语,不能完全做到“通俗化”,法律上不能叫“退货”,因为还有“退款”,也不便采用“退货退款”,因为还有不能退货时的损害赔偿。对法律概念,一定不能死抠。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及被告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处于不平衡的地位,二者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时,可以凭借职权,通过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单方面做出相对人应承担义务和应受到制裁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举证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样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做到“先取证后裁决”,从而保证行政执法的质量。
哪些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与收集书证,是指用以书面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所标识的内容和含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书、结婚证、借据、票据、电报、文凭、书信、遗嘱、分家单等。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占有突出地位,是被普遍和大量采用的一种证据。在提交书证时,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当事人可以将这些书证直接交给人民法院,以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如果书证没有在自己手中,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前去调取,或者委托律师依法搜集调取。
当事人打官司前要注意收集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在诉讼中,任何事实都需要证据证实,没有证据证明,事实就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就无法证实它是事实,即使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是千真万确的,其主张也难以得到法庭的采纳。
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问题 当事人不提抗辩,人民法院不理。打官司中,当事人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在答辩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管当事人由于何种原因而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均不会对诉讼时效问题主动进行释明,也不会主动就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才会就此问题作出解释和裁判。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与重新计算 公民打民事官司,经常遇到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义务人虽然没有表示同意履行,但是明确承认了自己的义务存在,或者表示愿意分期履行义务,都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而必须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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