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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 诉讼须知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与重新计算

日期:2013-07-0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231次 [字体: ] 背景色:        

正确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就要掌握诉讼期间的中断与重新计算。从打官司实践来看,一些当事人因片面理解诉讼时效的意思及时效中断的事由,丧失许多主张权利的机会,因“时间差”败诉吃亏的现象并不少见。

1.连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虽然当事人没有实际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但是一个通常的人在相同情况下都可以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只是由于受害人过分粗心或者其他原因的过失,才不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情况,简单地说,就是当事人应当知道却不知道,那么就从其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

例如,村民张三与李四因为耕田的地界发生口角,进而相互辱骂、推搡。在推搡过程中,张三突然在李四的头上重重地打了一拳。李四被打昏当即住院。李四向张三索要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应该从其被打时开始计算。但如果是内伤,李四过了3年才感到头部经常不适,经医院检查发现是因为张三打的那一拳导致的后遗症,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医院检查结果出来,李四知道是张三打的一拳留的后遗症时才开始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与重新计算

公民打民事官司,经常遇到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义务人虽然没有表示同意履行,但是明确承认了自己的义务存在,或者表示愿意分期履行义务,都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而必须重新计算。

例如,米某等12人是某公司的退休职工。1997年,公司拖欠米某等人医疗费、门诊费和应增加的退休工资共计123788元。米某等人在多次追要无果的情况下,遂到市政府上访。市政府针对这一问题召集双方协商,被告与原告代表达成协议,在2005年9月底以前解决,但这个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2006年8月,米某等人起诉。原告认为,虽然被告拖欠的医疗费和劳动报酬自1997年发生,但12名退休职工从1997年开始一直到2006年向原单位追要欠款,最后向人民政府反映,并达成协议而对方未履行。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法院审理时采信了原告的主张,判决被告如数支付医疗费、门诊费、劳动报酬。

上述案例中,义务人某公司明确承认了自己的义务存在,表示愿意履行义务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后,出现新的中断事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但要受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不管由于什么原因、出现多次诉讼时效中断,超过20年的将不受法律保护,但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除外。所以,百姓维护自身权益要善于利用诉讼时效,使自己的权利始终处于法律的保护之内,就像上述案例原告一直没有放弃索要,在此期间和对方达成协议,使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而延长,最终维权成功。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与重新计算,不仅包括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且包括与起诉性质类似的请求行为。例如,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时起中断,在调解期间时效一直不计算,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才重新计算;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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