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般起诉期限,特殊起诉期限,最长起诉期限。
(1)一般起诉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了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同时又告知了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的起诉讼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一般起诉期限是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特殊起诉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告知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但对诉权和起诉期限告知不完整情况下的起诉期限。行政官司的特殊诉讼起诉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经过复议的案件的起诉期限为15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起复议以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单行法律规定某些特殊起诉期限为30日。这个期限主要适用于情况比较复杂、起诉不便的案件,如税务、资源、海关等行政案件。我国《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海关法》等规定的起诉期限都是30日。
③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时效的期限为2年。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④其他两种特殊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的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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