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诉讼须知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

日期:2013-07-0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91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刑事案件中的追诉时效,我国《刑法》第87条有明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究: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了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了10年;

(3)法定刑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了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了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88条、第89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有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之日起计算。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