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是指用以书面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所标识的内容和含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书、结婚证、借据、票据、电报、文凭、书信、遗嘱、分家单等。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占有突出地位,是被普遍和大量采用的一种证据。在提交书证时,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当事人可以将这些书证直接交给人民法院,以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如果书证没有在自己手中,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前去调取,或者委托律师依法搜集调取。
(2)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以其存在的形态、质量、规格、特征来证明某种法律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证据。物证是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能够直接反映有关民事活动乃至民事纠纷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当事人在发生纠纷之前就应当妥善保存,在发生纠纷之后特别是在进行诉讼程序之后,及时提交人民法院加以保存,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一般应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是通过录音、录像资料和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形式。这种证据形式不仅可以证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而且还是把客观事实固定化和保存下来的一种有效措施,可以说这种证据能够准确地反映当时案件的真实情况,比较可靠。
(4)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情的如实陈述,而且必须是证人亲眼看见或者亲耳听到的。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时,其他知情人可能有些顾虑,怕得罪人而不愿出证,所以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起诉后,尽早向那些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知情人调查取证,将有关证据收集到手,并适时提交给人民法院。
(5)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一些专业性问题,委托或者指定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作出的书面结论。常见的科学鉴定有技术鉴定、文书鉴定、医学鉴定、对行为能力的鉴定等。
(7)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物证,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地记录下来而制作的书面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要求
证据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点,所以收集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迅速及时,以免时过境迁导致证据灭失;
(2)客观真实,收集原物、原件,证人证言尽量由证人自己书写,现场情况或伤情、痕迹等可以摄像或拍照;
(3)合法收集,严禁违法收集证据和在诉讼中使用这些违法收集的证据,通过违法手段而收集到的证据即使客观真实也很难被法庭认定;
(4)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的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
(5)注意证据的有效性,例如,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书和伤残鉴定书等都必须到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单位去开具,其他任何非指定单位的类似证明都不具有法定效力或效力不足;
(6)不制造假证和伪证,也不宜将未经证实的传闻证据作为证据收集使用;
(7)向证人偿付出庭作证的差旅费和误工报酬,但不能收买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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