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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 诉讼须知

哪些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日期:2013-07-02 来源:民事律师网 作者:. 阅读:120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分为两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

(2)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也负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责任。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但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另一种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或者勘验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有矛盾、无法认定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证据。

特殊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有些情况下,当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限于客观原因,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时,举证责任转由造成侵害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更为适宜,这就是民法上所说的特殊侵权之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特殊侵权案件,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人加以否认的,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2003年5月60晚,王某外出打酒一夜未归。次日清晨,王某的家人发现王某已死在家门前的桥下面。王某火化后两个多月,王某的妻子到法院起诉乡政府。诉称,王某外出打酒必须经过乡政府门前的那座桥,此桥归乡政府管理,但此桥因年久失修,护栏早已损坏,才导致王某过桥时发生意外,故乡政府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王妻提供了该桥护栏损坏的照片,以及此桥的另一头某小店店主出具的书面证词。证明事发当晚王某来该小店打酒的事实。

人民法院受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乡政府举证证明王某的死与这座护栏损坏的桥无关。因为乡政府不能证明,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乡政府担心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就主动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原告人民币1.5万元。上述案例涉及特殊侵权行为中的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依据某种事实转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承担,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有相关详尽的解释。在打官司中,一些当事人对于举证责任倒置仍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因而正确理解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上述案件为例,从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性来看,原告应当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提供证据,然后由被告对不存在主观过错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丈夫从护栏损坏的桥上摔下的事实,而且是因为从桥上摔下死亡的,如果能够证明存在这个事实,而后才由被告证明其已对该桥已尽到管理责任。比方说护栏的损坏不是由管理人造成的,而是由原告的丈夫人为破坏或是第三人所为,或者是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总之要证明原告死亡与被告无关,且被告已尽到管理责任才能免责。本案中,因为原告并未对应由其证明的事项提供证据,单从护栏损坏以及其丈夫死在桥下这两个事实来说,并不能说明原告已经尽到证明责任,所以被告的举证时机并不成熟。在此情况下,被告无须对其是否存在过错举证。当然,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则是另外一回事。

在打官司过程中,哪些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呢?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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