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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 诉讼须知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及被告的举证责任

日期:2013-07-02 来源:民事律师网 作者:. 阅读:133次 [字体: ] 背景色:        

行政官司运用证据的规则和举证责任不同于民事诉讼。公民打行政官司,要了解行政诉讼有哪些证据,行政诉讼法是如何规定举证责任的,这样在收集证据时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1.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虽然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依据的诉讼法不同,证据规则不同,要证明的事实不同,但证据种类及其名称是一样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以下几种:

(1)书证,在行政诉讼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如罚款单、没收收据、许可证书等;

(2)物证,如违章建筑物,排放的污水等;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如税务机关对拒不纳税的有关公民、法人进行处罚时所做的笔录等。

2.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行政官司的举证责任由被告单方承担,并要经得起对方当事人的反驳和法庭的对质。也可以说是举证责任倒置。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处于不平衡的地位,二者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时,可以凭借职权,通过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单方面做出相对人应承担义务和应受到制裁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举证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样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做到“先取证后裁决”,从而保证行政执法的质量。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原告证人收集证据。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之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事实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举出的证据应当是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收集和调查的证据,而不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收集取得的。所以,被告行政机关及其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都不得调查取证,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自行向原告或者原告方的证人收集证据,原告有权拒绝,人民法院不会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3.原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官司的原告并非一律不负举证责任。被告行政机关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即在解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时候,必须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在解决其他问题时,则不一定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在下列情况下负举证责任:

(1)原告证明自己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要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3)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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