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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诉讼须知

  • 对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决定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13-07-31 点击:295次

    对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决定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吊销与暂扣是有区别的。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对违法者从事某种法律或者其享有的某种资格的取消;而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则是中止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待行为人改正以后或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发还许可证、有关证书或执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这里即是指暂扣驾驶证。

  • 对责令停产停业决定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13-07-31 点击:305次

    对责令停产停业决定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责令停产停业是限制违法相对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因而,对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食品卫生法》规定,主管机关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可责令其停业改进。责令停产、停业一般常附有限期整顿的要求,如果受罚人在限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可恢复生产、营业,因而与“企业关闭”也不同。企业关闭是永久性的,企业因被勒令关闭而注销登记,该企业已不再存在。

  • 对没收财物决定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13-07-31 点击:163次

    对没收财物决定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又可具体包括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全部没收。没收的物品,除应予销毁及存档备查的以外,均应上交国库或交由法定专管机关处理。合法的收入和没有被用来从事违法活动的物品不应作为没收财物处罚的对象。

  • 哪些期间不应计算在审理期间之内
    日期:2013-07-30 点击:75次

    哪些期间不应计算在审理期间之内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当事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的,旨在排除该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意思表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为只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所以当人民法院之间或者当事人对应由谁行使案件的管辖权有不同意见时,人民法院应先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处理,确定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因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所耽误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间内。

  • 怎样计算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日期:2013-07-30 点击:77次

    怎样计算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是从开始后的次时、次日起算。审限期间的届满为裁判宣告之日,如果是行政赔偿案件并调解结案的,应为行政赔偿调解书送达之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期间届满之日是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这里所说的节假日应为公休日。

  •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怎么办
    日期:2013-07-30 点击:774次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怎么办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应回避而未回避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举报人。

  • 哪些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
    日期:2013-07-29 点击:100次

    哪些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 这里所说的管辖权争议,主要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由于其管辖区域界定不明,或者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多种地域管辖并存的案件,或者由于行政区域发生变动时发生的案件等情况下所发生的管辖权的争议。对此类争议,应由争议的人民法院之间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 几个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如何选择管辖人民法院
    日期:2013-07-29 点击:425次

    几个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如何选择管辖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时相互推诿或相互争夺管辖权,以致原告的起诉权无法行使。

  • 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日期:2013-07-29 点击:431次

    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就是因不动产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提起的行政诉讼。为什么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呢?便于人民法院了解案情,进行勘验,正确及时地进行审理。

  • 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据保全的方法有哪些
    日期:2013-07-29 点击:66次

    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据保全的方法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应采取不同的证据保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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