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4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审限期间的开始为立案之日。期间是因为一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的,但事实发生的当时或当日不包括在期间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是从开始后的次时、次日起算。审限期间的届满为裁判宣告之日,如果是行政赔偿案件并调解结案的,应为行政赔偿调解书送达之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期间届满之日是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这里所说的节假日应为公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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