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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 诉讼须知

哪些期间不应计算在审理期间之内

日期:2013-07-30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81次 [字体: ] 背景色:        

1.因鉴定而耽误的期间

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涉及许多专业技术领域,行政机关的决定经常是针对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后,往往需要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由于案件需要鉴定,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所以因此所耽误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间内。

2.因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而耽误的期间

管辖权争议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有不同看法而发生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当事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的,旨在排除该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意思表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为只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所以当人民法院之间或者当事人对应由谁行使案件的管辖权有不同意见时,人民法院应先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处理,确定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因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所耽误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间内。

3.中止诉讼的期间不计算在审限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活动之日起,继续计算审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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