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物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可成为没收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违法所得及非法占有的利益,从事违法活动所使用的工具和违禁品等。因此,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又可具体包括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全部没收。没收的物品,除应予销毁及存档备查的以外,均应上交国库或交由法定专管机关处理。合法的收入和没有被用来从事违法活动的物品不应作为没收财物处罚的对象。
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同于《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
没收财产是刑罚,没收财物是一种行政处罚,不具有刑罚的法律后果。
2.对象不同
没收财产只限于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而没收财物的对象则是违禁品、赃款、赃物和进行非法活动使用的工具。
3.适用的范围不同
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性质严重的犯罪;没收财物既可适用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也可适用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对没收财物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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