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停业是限制违法相对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因而,对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食品卫生法》规定,主管机关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可责令其停业改进。责令停产、停业一般常附有限期整顿的要求,如果受罚人在限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可恢复生产、营业,因而与“企业关闭”也不同。企业关闭是永久性的,企业因被勒令关闭而注销登记,该企业已不再存在。责令停产、停业一般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者实施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
(2)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如药品、食品等)的已经或可能威胁人的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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