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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 诉讼须知

对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决定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13-07-31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305次 [字体: ] 背景色: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禁止相对方从事某种特许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扣违法者已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其目的在于取消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和剥夺、限制某种特许权利。对这种行政处罚,相对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吊销与暂扣是有区别的。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对违法者从事某种法律或者其享有的某种资格的取消;而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则是中止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待行为人改正以后或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发还许可证、有关证书或执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这里即是指暂扣驾驶证。

吊销、扣留许可证和执照适用的条件,是在对违法者实施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不足以达到制裁目的时,还需要禁止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在我国,有些企业或个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既具有许可证又具有营业执照,对这种企业或个人适用吊扣许可证和执照的处罚,应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者许可机关吊扣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扣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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