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应回避而未回避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举报人。
审判人员明知具有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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