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诉讼须知

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据保全的方法有哪些

日期:2013-07-29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应采取不同的证据保全的方法。

(1)对证人证言的保全,一般采用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者进行录音、录像等方法。

(2)对物证的保全,一般由人民法院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或者绘图、拍照、录像,也可以采取保存原物的方法。

(3)对书证的保全,一般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法。

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制作保全证据的笔录。被保全的证据与法院调查的其他证据具有同等效力,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