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的提起方式有以下两种:
(1)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是否采取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措施,应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如果人民法院同意证据保全的申请,应作出准许裁定并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人民法院不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则应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并说明理由。对不准许保全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得上诉,复议期内也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有关的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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