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韵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在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往往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如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诉讼请求或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证据来源的陈述、关于案件的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等。在上述内容中,可能成为诉讼证据的,只是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陈述有何效力?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陈述的情况不同,证据效力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i种情形:
(1)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的效力。当事人如在诉讼中以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方式作出了不利于自己的陈述,该陈述一般具有免除对当方事人证明的效力。
(2)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所作的对自已有利的陈述,经其他证据证明为真实后,人民法院可以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一。
(3)不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所作的有利于己的陈述,如果未得到其他证据证实,人民法院不得将该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陈述也就无任何证据效力。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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