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学校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发生事故,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确实有过错,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则应由直接致害人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