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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家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叶中,许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树义,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朱维究;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储槐植,顾肖荣,何秉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康树华张智辉,周道鸾卢建平,王作富,何鹏,姜伟,孙谦;民商法学:江平,梁慧星,吴汉东,王利明,孙宪忠,王卫国,赵旭东,郑成思,魏振瀛,崔建远,刘春田,刘凯湘,石少侠,司玉琢,覃有土,顾功耘,郭明瑞,龙翼飞,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马俊驹,沈四宝,巫昌祯,关怀,范健,尹田。
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为了提供刑事追诉的效率,必然要求诉讼职能的分离与分工。但是,基于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控诉方必须在法庭上,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因此,以法庭证明为核心,事实上必然要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立庭审意识,并逐步实现自觉地以法庭审理的证据要求和标准裁量、判断自己的侦查、审查起诉等审前活动。
浅议“先刑后民”司法处理方式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先后问题,是一线办案法官经常遇到的问题,可以说“先刑后民”是处理这一问题的一项原则。但是在实践当中,对“先刑后民”却存在不同的认识,甚至存在对该原则片面和错误的认识,导致在审判实践中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进一步明晰“先刑后民”的内涵,厘清其适用界限,下文中笔者以该“原则”出处为根据,简要阐述其内涵和适用界限。
浅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与量刑的博弈与衡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主要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被告人及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人民法院依据赔偿确定被告人认罪态度而酌定从轻处罚。这就意味着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存在当事人的合意与国家强制的冲突。刑罚具有的公共特性,而并不纯粹是私人的制度。
浅议刷单套现之刑法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如果技术提供者明知行为人要从事诈骗行为还提供技术知识支持,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也就是说如果是自己刷单的同时,教唆他人刷单,即便自己刷单未达入罪标准,但被教唆人构成犯罪的,教唆者也能成立共同犯罪。
当前非法销售信托产品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热情,未经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虚拟出高额回报的理财产品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返本付息给予回报,吸收资金后或明投暗贷投向民间高利贷行业,从事资金的低吸高放业务,充当资金掮客;或吸收资金达到一定数额后,将公司全盘卖出抽逃资金卷款潜逃。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考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规则。18世纪末期,英国判例法在世界上首次确立了供述排除规则。1961年美国的沃伦法院率先确立了该规则,并通过一些判例逐渐发展完善,对非法证据绝对排除,其中包括毒树之果,比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
浅议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的制度构建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就是通过制度设置和操作流程的规制,将本属原审法院受理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由原案件管辖地意外的法院来审查处理,目的是引入第三方审查机制,保证审查程序中立,确保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能够得到纠正,并通过审查对正确的判决和裁定予以维护,在保障申诉人充分行使申诉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消除申诉人的疑虑,最终达到促进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
从一则案件看绝对不能犯和相对不能犯,被告人张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理由是张某将尸体当毒品运送的行为属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因此不能实现其犯罪的本来目的,属于对象不能犯,但是属于相对的不能犯,因对象不能犯不影响对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定,只对其犯罪形态产生影响,因此对张某应该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罪。
主犯未到案情形下从犯的司法认定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朱志武作为贩卖毒品行为的联系人,不排除有向“南哥”购买毒品后存放于金朝华住处而成立主犯的可能性,被告人金朝华也指证是朱志武指使其分装、称重毒品的,证人付某也怀疑朱志武是毒品的实际所有人。
完善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制度研究现行刑诉法在将侦查监督权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同时,由于对侦查监督的具体规定过于粗陋,尤其是在侦查监督的核心内容监督的范围问题上。这使得侦查监督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发挥出监督的有力作用。侦查监督的范围问题关涉到一国对侦查权行使的控制力度的大小,同时也是反映一国法律体系完备与否的一面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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