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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家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叶中,许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树义,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朱维究;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储槐植,顾肖荣,何秉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康树华张智辉,周道鸾卢建平,王作富,何鹏,姜伟,孙谦;民商法学:江平,梁慧星,吴汉东,王利明,孙宪忠,王卫国,赵旭东,郑成思,魏振瀛,崔建远,刘春田,刘凯湘,石少侠,司玉琢,覃有土,顾功耘,郭明瑞,龙翼飞,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马俊驹,沈四宝,巫昌祯,关怀,范健,尹田。
完善涉家暴案件中的专家证人制度法官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要借助专家证人来弥补法官认识能力之不足。陪审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解决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通过引入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家做陪审员来完善对案件的处理。只有陪审员是不够的,专家证人制度与陪审员并不矛盾,相辅相成。
对我国未成年人案刑事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思考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制度是国际法律文件在程序方面规定的基本规则和制度之一,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违反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现象,损害了未成年被告人特殊权利。鉴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现状,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
论犯罪工具的认定及处理如果将人也纳入到犯罪工具当中来,就无法对犯罪工具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有效的解释,因为所谓的作为犯罪工具的人,完全可以通过刑法当中的“教唆犯罪”、“间接正犯”得到阐释,且没收犯罪工具即没收自然人显然是荒谬的。
刑事判决书说理论证进路当全面反映案件的历史脉络和庭审过程,为二审法官提供清晰的事实依据;当引用专业术语、法言法语让法学家的专家学者能够清晰厘清判决的理由和自由心证过程;当全面衡量法律、社会、国家、被害人的各种法益,给予平衡保护,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为公民的日常行为明确法律边界,提供可靠指引。
完善网络犯罪的刑事规范研究本文通过收集大量关于网络犯罪治理,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资料,在对该领域过去、现在的研究资料等信息进行全面把握、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为完成本篇论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而形成在信息积累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撰写过程。结合比较法、历史借鉴法等研究方法,以我国基本国情为出发点,提出关于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完善网络犯罪的刑事法规具有建设性和实用性的建议。
对精神病人酿成“命案”强制医疗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从立法本义讲,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并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同时也使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得到较好落实,有利于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本文对近5年来内乡县公安机关办理的精神病人引发“命案”深入调查分析发现:
让刑事赔偿实至名归对于哪些情形应予赔偿、哪些情形不予赔偿,虽然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作了列举性规定,但这三条规定很显然无法囊括实践中的具体情形,特别是“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如何理解“违法刑事拘留”、数罪并罚案件中的赔偿问题、不负刑事责任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是否赔偿等,都是刑事赔偿实践中司法机关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冤狱赔偿再立正义之规冤狱形成若有多个机关的因素,容易引发谁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争议,公务机关之间的推诿迟延,受损的还是冤狱受害人。为此,《刑事赔偿解释》在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明确了三种情形下的赔偿义务机关:1.看守所侵权致害的,由看守所的主管机关而不是看守所本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公民实施拘留而后又逮捕,国家依法负责赔偿的,由决定逮捕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正解良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新近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赔偿解释》),正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该《刑事赔偿解释》是对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通过正解良释不仅细化、丰富了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按照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赔偿法律制度,可圈可点,值得点赞。
司法改革背景下未成年人审判理论与实务专家论证会观点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暴力型、侵财型、团伙型犯罪突出,社会危害明显。由于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在行为方式和心理上有很大差异,不能把对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方式机械地引至未成年人审判领域。因此,建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潮流。现将本次会议的主要观点摘要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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