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的制度构建
来源:网桂林法院 | 作者:杨盛承
2015年1月20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已明确将建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作为加强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重要举措。从这个意义上说,申诉审查制度的改革又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实质上追求的是司法程序正义,所以在该制度的设计时,应通过完善异地审查规则来保障公平正义在刑事申诉案件中的实现。笔者认为,构建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的制度时,应从需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异地审查的原则。
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就是通过制度设置和操作流程的规制,将本属原审法院受理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由原案件管辖地意外的法院来审查处理,目的是引入第三方审查机制,保证审查程序中立,确保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能够得到纠正,并通过审查对正确的判决和裁定予以维护,在保障申诉人充分行使申诉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消除申诉人的疑虑,最终达到促进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所以,在设计异地审查时应坚持以下原则:1.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2.依照法定程序复查;3.全案复查,公开公正;4.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二、异地审查的适用范围
考虑异地审查的司法成本问题,笔者并不主张所有刑事申诉案件都实行异地审查,对原终审法院已作出明确答复,申诉人也认可及案情简单,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诉人提出的证据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在本地办理。而对可能存在以下情形的刑事申诉案件则实行异地审查:1.当事人申诉后,原审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不作答复的;2.认定事实错误的;3.证据不充分或证据间存在矛盾的;4.适用法律错误的;5.原判有违反诉讼程序情形的;6.申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可能改变原处理结果的;7.在当地办理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8.申诉人难以息诉的;9.其他需要异地审查的。
三、异地审查机构的确立
为消除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抵触的心理,笔者提出两种模式,一种模式可参照行政案件垮行政区划集中管理的做法,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在异地审这个前提下,取消基层法院的审查权,各高院的刑事申诉案由最高院巡回法庭或专门部门负责审查,各省法院根据审判水平的高低,在本辖区指定2-3个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收案受理审查全省范围内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他中级法院的刑事申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一是当事人不服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向高院直接申诉,高院认为确需自行审查的。二是对不服中级法院作出的驳回通知当事人向高级法院提起的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一是不服高级法院作出的驳回通知,当事人向最高法院提起的申诉;二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向最高院申诉,最高法院认为确需自行审查处理的。这种模式主要是从提高申诉审查质量角度出发,但运行成本相对较大,且在目前人、财、物体制下,可能没有哪个中院愿主动承担。第二种模式,就是按目前案件的审级规定,申诉异地审查按原终审判决、裁定审级来进行。原生效判决、裁定是基层法院作出,由交其他基层法院审查,原生效判决、裁定是中级法院作出,由交其他中级法院审查,原生效判决、裁定是高级法院作出,由交其他高级法院审查。这种模式是从司法成本上来考虑的,因为我国现有法院体系的设置与行政区划设置相一致,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范围内进行异地审查有利于案件所在上级法院统一指导调度。同时在合理的范围内控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较易于实现当事人诉权,也便于人民法院复查取证。两种模式,笔者认为第二种比较合适。
四、申诉异地审查的指定主体
笔者认为,应参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指定管辖的规定,指定主体应为原终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但上级法院在进行指定异地审查时,可适当参考申诉人的意见,因为法院开展异地审查的目的,是防止干预,从这点来看,与申诉人选择法院具有共同的出发点。此外,由申诉人主动选择法院也符合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原则。为防止申诉人择地申诉,因此在指定异地审查中,申诉人的申请并不必然决定案件的管辖,是否准许,由指定法院决定。
五、应当明确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程序及办理具体要求
应针对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生效刑事裁判申诉级别管辖不同的实际,借鉴人民检察院经验,由最高院出台《人民法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各级法院制订配套实施办法,完善异地审查所有办理程序和配合要求,共同做好矛盾息诉化解,同时加强备案监督,异地申诉审查结案后应向指定法院备案,并接受指定法院检查监督。
六、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实施中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法律的配套跟进问题。制度的建立,应该有法律的保障,建立刑事案件异地审查制度,最关键的一点是,它将涉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为此,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理的原则、具体条件、适用范围、操作程序进行必要的细化和具体化。具体一点就是包括哪些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异地审查,哪些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异地审查等,进行明确规定。当然,修改刑事诉讼法,需要时日,所以,为便于探索操作,建议最高院根据法院刑事申诉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尽快出台有关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司法解释,确保刑事申诉异地审查有据可依。
2.法院之间协作交流问题。要明确异地审查法院与本地法院对口衔接以及相互配合的程序、细则,确保异地审查的顺利进行,坚决杜绝异地审查中,原审法院一推了之,审查法院不通报结果,各自为政的做法。原审法院与异地审查法院应该建立协作、交流机制,共同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服务和释明工作。如申诉人可直接向当地法院反映问题,当地法院接到相关反映后,及时与审查法院取得联系,做好申诉人与复查办案机关之间的信息传递,法律解释工作。对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申诉人,审查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建议当地法院给予申诉人一定的帮助,如国家司法救助等。
3.积极性如何发挥问题。在当前法院的保障权还未统一归于中央的现行体制下,审查法院以本地司法资源大量处理异地案件,存在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不匹配的问题,会影响法院长久承担异地案件审查的积极性,为此,应细化对异地审查的人、财、物的保障,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浪费,确保异地审理的顺利进行。
4.异地审查干扰防范问题。推行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对于异地审查法院和承办人来说,仍然有可能遇到各种干扰和影响,如何防范干扰,是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只要把对法律负责和对人民负责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位置,坚持公正严谨的执法责任心同时,注重对“后门”的警惕和防范,做到秉公无私,廉洁执法,就能坦然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和干扰。
参考文献:
1、胡夏冰、陈春梅:《申诉制度:反思与变革》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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