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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家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叶中,许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树义,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朱维究;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储槐植,顾肖荣,何秉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康树华张智辉,周道鸾卢建平,王作富,何鹏,姜伟,孙谦;民商法学:江平,梁慧星,吴汉东,王利明,孙宪忠,王卫国,赵旭东,郑成思,魏振瀛,崔建远,刘春田,刘凯湘,石少侠,司玉琢,覃有土,顾功耘,郭明瑞,龙翼飞,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马俊驹,沈四宝,巫昌祯,关怀,范健,尹田。
浅谈交通肇事案件缓刑的适用,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必须符合被告人罪过小或较小并具有“悔罪表现”才能适用缓刑,对肇事后逃逸不应适用缓刑,对缓刑考验期内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应撤消缓刑的适用。从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准确适用缓刑,并发挥缓刑对犯罪分子的考查、教育作用。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薛某私自架设电网捕猎野猪,通知附近居民,说明其已经预见到该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属于过失,且造成陈某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薛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犯罪过失之探析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另一种罪过形式。相对于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与明知故犯得犯罪故意相比,犯罪过失这已主观心理态度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相分离,即行为人又能力、又条件认识到自己得行为在当时得条件下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但行为人事实上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认识到,错误地认为可以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二是主观愿望与实际结果相分离,即行文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由于其主观错误认识而导致了偏离其主观愿望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民法总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实信用为准则,处理好两个利益关系即首先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时,按诚信原则要求,一方民事主体应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来对待他方的事务,做到不欺不诈,不损人利己,使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其次,在处理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时,遵循诚信原则就表现为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中公平原则的理解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法律以变更或撤销的方法予以救济,然而对于此处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必须是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造成的。因为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该合同不能被认为显失公平。
《民法总则》中自愿原则的理解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 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是商品 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商品交换本质上要求交换者对其交换的商 品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自由,并且要求商品交换者之间意思表示一致, 这种意志自由就表现为民法的自愿原则。
《民法总则》中平等原则的理解所谓平等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 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的首要原则加以确定,凸显了平 等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平等原则作为民法首要原则的原因是:一 方面,其最直接地反映了民法调整对象和方法的特征。
如何界定理论上的教唆未遂一种观点认为邓某教唆余某毁掉偷来的摩托车,但余某并没有听从邓某的教唆,故邓某教唆余某毁掉摩托车的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邓某同时也构成帮助余某毁灭证据罪(未遂)。
奸淫幼女罪“明知”之理解奸淫幼女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以奸淫妇女为目的,此目的并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只要客观上实施了奸淫行为,受害人确为幼女,即构成奸淫幼女罪。因而“明知”在奸淫幼女罪里只是主观罪过一个方面的内容,不是本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对聚众斗殴罪转化问题的探讨第一种观点认为罪质转化的条件是某种“事实因素”的出现,且无论行为、行为方式或者后果,只要其足以改变行为的性质,都可以成就转化犯的基本要素。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方面是不确定的故意的观点,在这种概括性故意的支配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某种犯罪所要追求结果的,即发生了犯罪的转化。第三种观点认为引起本罪向转化罪的事实,必须同时符合转化罪主观要件的诸项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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