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肇事案件缓刑的适用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实践证明,正确适用缓刑,对于促使罪犯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减少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但如适用缓刑不当,不仅无法达到刑法缓刑制度的目的,也易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不公的质疑。
近年来,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被适用缓刑的比例相对其他类型的案件是比较高的,这也是由其的特殊性决定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一般罪过比较的小。但是在适用缓刑时还得要严格的把关,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准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严格依法定刑格处理,不能无限扩大酌定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把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做到该判实刑的必须判,慎用缓刑,并运用法律、改革车辆责任事故赔付机制等途径,为当事人民事救济提供帮助,不能把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这样的酌定情节过多置于法定情节之上。
二、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轻、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重、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
出于过失肇事过失由小到大分为这样几类:1、因天气差、路况差、车辆性能不佳导致驾驶员尽谨慎注意义务、具备较好的驾驶技术仍可能发生事故,这种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2、因其他车辆违规行驶、行人违规穿行,造成驾车人出于躲、闪的目的撞到其他车辆或行人而造成的事故,这种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3、驾驶员驾车时间长身体疲倦或驾驶员身体素质差、紧急情况下处理不够灵敏或夜间行车,这种情况肇事,主观过失较小,罪过较小;4、车辆超载、超速、驾驶员边打手机边开车或边吸烟边开车,明显粗心,过失较大,罪过较大;5、驾驶员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驾驶淘汰车辆、驾驶刹车不灵或存在其他缺陷的车辆上路、车辆无牌照的,造成事故,这些情况驾驶员过失大,罪过大。还有其他情况不一一列举,可以比照上述分类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对于驾驶员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对其从重惩罚,因为他们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任,接近于“放任”的心理态度,当然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是“过于自信”,轻信自己是幸运的,不会出事,因此未谨慎注意。笔者认为对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予以实际处罚,判实刑,不宜判缓刑。对于主观罪过小、罪过较小的肇事案件,因为他们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谨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够,对他们处罚重没有实际意义,结合其他条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三、肇事的被告人除罪过小、罪过较小,还应当具有悔罪表现
那么,什么表现才是“悔罪表现”。结合交通肇事案件的特征,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肇事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限制在最小。根据有关交通法规,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对伤者施救、主动报警、保护现场、配合有关机关处理事故是他们的义务,从法学角度讲,这种义务是驾驶员先行行为即肇事行为产生的附随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应加重其责任。尽了上述义务,是“悔罪表现”的体现;2、肇事的驾驶员要能够实事求是的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违心规避法律。做到这一点,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否则不能认为是悔罪;3、在事故处理中,肇事的驾驶员及其家人要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常常遇到被告人表达愿意赔偿,但却不做出赔偿的具体行动,仅称“出狱后再赔”或“我在看守所”没办法赔或称“我没有能力赔”,这些都不是积极赔偿的表现。“积极赔偿”应表现为有能力赔的全部赔偿,没有全部赔偿能力的,在赔偿能力范围内实际赔偿,超出能力范围的,借贷赔偿或与受害方达成分期赔偿协议,而不是躲避、找借口。综上,只有具备上述三点才能认为是具有“悔罪表现”,不具备悔罪表现的,不宜适用缓刑。
四、肇事后逃逸的不应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这些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客观上逃跑,是不愿意承担刑事责任或不愿意对被害方予以赔偿,客观上不具有悔罪行为。并且逃逸会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及案件侦办、诉讼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浪费司法资源,给被害方心理带来极大的精神损失。同时,肇事逃逸极易出现“连锁效应”,因为驾驶员肇事逃逸心中有鬼,驾车时就会失去正常的心态和操作本能,很容易诱发其他情况,甚至出现乱跑胡撞,演变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等,这类案例屡见不鲜。因而对肇事后逃逸的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只有这样,才能从一定程度上遏制肇事逃逸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当然,被告人到案后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可以从轻量刑。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必须符合被告人罪过小或较小并具有“悔罪表现”才能适用缓刑,对肇事后逃逸不应适用缓刑,对缓刑考验期内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应撤消缓刑的适用。从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准确适用缓刑,并发挥缓刑对犯罪分子的考查、教育作用。
(作者:刘忠发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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