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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风险专栏简介

公司运营风险

  • 证券交易所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限制条件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165次

    证券交易所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限制条件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的。这一项是对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解除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这一规定,包括下述内容:一是限制的对象。

  • 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产生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88次

    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产生的规定总经理由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这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在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的国家里,总经理一般是由理事会任免的,而我国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上述讲总经理的规定具有中国特色,就是从其产生这个角度来讲的,根据这一规定,理事会无权任免总经理。

  •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53次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的规定理事会与会员大会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本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讲,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关系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具体讲: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产生,必须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理事会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各项法定的和会员大会确定的各项义务;理事会必须督促自己的下属机构依法履行职务;理事会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将自己的工作情况向会员大会进行报告;理事会如果不履行职务出现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 证券交易所对自行收入的各项费用如何支配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127次

    证券交易所对自行收入的各项费用如何支配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除了支出有关费用以外,有可能剩余一些费用,这个费用即是证券交易所的积累。对于积累,最终所有权属于会员所有,会员大会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置,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在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

  •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日期:2013-07-27 点击:55次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使用或者使用相似的名称。这是为了防止该名称被滥用,造成混乱。不能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与其相似的名称是指不得直接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字样或者容易被人误解的字样,比如不得使用“某某证券买卖所”、“某某证券所”、“某某证交所”等。

  •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日期:2013-07-27 点击:75次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就是说,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后的生效时间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证券交易所的章程是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制定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所的稳定与否,为了保证章程的合法性,本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日期:2013-07-27 点击:93次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根据法人是否从事营利活动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证券交易所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所谓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为设立人赚取利润。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讲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意味着,其开展自己的业务活动时不收取有关的费用,比如,交易所开展正常业务需要开支,为保证其开支则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

  • 《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必要性
    日期:2013-06-14 点击:86次

    《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必要性 行为的性质和类型不属于市场经营行为的范畴,而属行政行为,是指向市场及其主体的管理行为,具有行政强制力。行政垄断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如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规章、发布通告等。

  • 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664次

    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结果进行公开的规定。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行政程序中的公开,其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 对经营者集中做出禁止和豁免决定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150次

    对经营者集中做出禁止和豁免决定的规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经营者集中,关键是审查该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因此如果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则可以得到豁免。另一种是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某项经营者集中虽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如有利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进就业,明显推动技术进步、增强国际竞争力等,也可以得到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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