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强迫交易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中,“以暴力、威胁手段”是指行为人采取了暴力方法或威胁手段。如在商品交易中,不是以公平自愿的方式,而是对交易对方采取殴打等暴力方法或者以人多力强等威胁方式迫使交易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的行为;“强买强卖商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品交易规则,不顾交易对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进或者强行卖出的行为;“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享受服务消费时,不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提供服务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对方提供某种服务的行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主要是指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美容服务业、维修业等服务性质的行业在营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及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消费者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非法牟利数额大、造成严重后果等。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暴力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亡,则应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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