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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风险
企业合规整改中的相称性原则,无论是涉案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还是检察机关对企业的合规整改作出考察和评估,都要以有效预防同类犯罪再次发生为目标,引入相称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企业的合规整改工作应与所要达到的合规目标相契合,并与企业的规模、涉罪性质、行业特点、业务范围、合规风险等相适应,避免使企业承受过度的和不必要的合规负担。这既可以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也有助于确保合规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司法正义原则。
公司决议类纠纷七大知识点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会对股东进行罚款等的权利。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是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发展需要,也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并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就罚款的标准、幅度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股东会滥用该权利。
债权人是否可以在与公司债务纠纷诉讼中一并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权利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债权人就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债权人是否可以在与公司债务纠纷诉讼中一并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权利?是否可以直接将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同的观点。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缺陷及实践问题研究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或侵害而公司法定诉讼机关不能、拒绝或怠于追究损害人或侵害人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损害人或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公司法》第151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在我国确立了这一制度,大大增强了公司相关利益主体民事权益的可诉性,但是该条规定并不完善且原则性较强,在原告主体资格认定等方面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公司及其他股东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又没有明确涉及。
公司纠纷中不适用于仲裁解决的4大情形公司章程约定仲裁,对于可仲裁事项,则仲裁享有排他管辖权,对于不可仲裁事项,则仲裁不享有管辖权,此时谁有管辖权就归谁管辖,适用当事人未约定时的一般管辖规则,齐精智律师提示即仲裁约定的部分无效不影响仲裁管辖的整体有效。
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案例指导与参考》一书中摘编有关公司纠纷案件裁判规则30条,并根据案由进行了归类,希望为法律人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
近年来涉公司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起因大多源自控制权被滥用,部分案件诉请直接针对控制权滥用。更有在借款、买卖等其它类型案件中,公司控制权被滥用以向控制股东等控制权主体转移公司资产。认为研究控制权滥用的司法应对措施,有利于引导企业管理层正确适用法律,帮助企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盗盖单位公章从事犯罪活动的民事责任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原则上应当采取先刑后民的方式处理,但如果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可以分开处理的,亦可分别处理,以提高诉讼效率。对于无效民事行为中有过错的当事者,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公司法》规定自行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该法人实际上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成立时注册资金不实,则应当由公司股东或者开办者、主管单位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或者根据过错原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新《公司法》首次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有积极的意义。但新《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对法律适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也没有涉及,在此主要就人民法院在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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