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冒用公司名义或分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评析〗
这是新增加的法律责任。未依法登记而以公司名义对外活动,本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 构成犯罪的,按涉嫌诈骗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 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未正常运营以及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法律责任的规定。
〖评析〗
第一款是关于公司成立后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司成立后”是指公司经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
“未开业”是指没有正式对外营业;
“无正当理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允许不开业或开业后停业的理由,如不可抗力等, 违反上述规定,可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款是关于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所谓公司登记事项,是指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有关公司的主要事项,如公司名称和住 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章程等。
上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公司登记机关将责 令公司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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