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 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登记时法律责任的规定。
〖评析〗
除行政责任外,如果构成民事侵权由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按涉嫌玩忽 职守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登记机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 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登记时法律责任的规定。
〖评析〗
公司登记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才能予以登记,任何部门不得强令给 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登记,日的同样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作为公司登记机 关的上级部门,应该对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予以监督检查,使之依法登记.又不能超越权限, 对下级登记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登记工作加以干涉,阻碍公司登记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公司登记机关上级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客观表现是: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 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以登记,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
“包庇”是指明知是违法登记而向有关部门作假证明或施加影响、压力、帮助逃避法律 制裁的行为。上级部门有这种行为之一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根据玩忽职 守罪、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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