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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配公司利润的法律责任

日期:2020-04-09 来源:- 作者:- 阅读:2665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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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67条第5款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这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后续并没有具体法规解释这一规定如何落实,在诉讼中主体资格如何?哪些主体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如果原告是公司,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是被告的时候,谁能代表公司提出诉讼,股东、董事个人是否承担责任,不知情的股东、董事是否承担责任?总结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公司法》对上诉问题进行了清晰的规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违法分配公司利润行为的认定

违法分配的认定有实体性标准和程序性标准。如前所述,各国公司法均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和分配方式制定了相关规则,要求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范下进行利润分配,否则即被认为违反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实体性标准。以我国公司法为例,如果在没有盈利的情况下分配利润,或者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而进行了分配,都是违法分配。如果公司违反了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或方式,也构成违法分配。程序性标准要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有权机关制定和通过,比如我国公司法要求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通过。

(二)违法分配公司利润之表现形式

违法分配公司利润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前所述,各国公司法对于分配、利润等关键概念的认定都存在一定差异,违反分配公司利润的表现形式也自然是多样的。

但通常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违法向股东支付股息或红利

即直接以利润的方式向股东分配利益,而此分配有违法定及约定准则,或有违利益分配的决策程序,这是最为典型的、也是显而易见的违法分配公司利益的情形,因而最为引人关注。

2.违法向股东变相分配利益

即以股息或红利方式之外的,以减少公司资产或加大公司负债的方式为股东谋取利益。这些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实质是贬损公司的资产,从而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如实质上有违法定或约定分配准则,或有违法定或约定的决策程序。

3.股东之外的主体违法分配公司利益

各国公司法的实践表明,股东之外的主体同样会发生违法分配公司利益的情形,如在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董事、经理等人员,在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策认可的情形下,在不按照规范的财会要求处理账目的情形下,甚至是在公司亏损而不存在利益的情形下,常常以惊人的高额奖金,或者以别墅、轿车之类的奖励等中饱私囊,这既有违公司法关于管理者信托职责的要求,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如依据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经理赔偿责任的规定。这是一种更广义概念上的违法分配,是一种董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多应归人董事、高管信托责任的规范范围,而不会被作为违法分配处理。实际上,这种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很难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予以制裁。

(三)违法分配公司利润之责任人

一般而言,承担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人主要有以下两类:

1 .董事

在各国公司法律中,董事会或者拥有利润分配的决定权,如美国多数州;或者拥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权或建议权,如中国。可以说董事会在利润分配中起到的是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董事会被认为是对公司经营情况最了解的机构,很难以不知情为理由逃避责任。因而一般应当对其处以违法分配公司利润的责任,但是我国《公司法》对这一责任的规定仅仅在第167条作出了宽泛的表述。

2.股东

股东因两个原因可能承担责任:第一,依据多数国家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者;第二,股东是最终接受利润分配的受益者。多数国家公司法对违法分配中股东的责任区分为知情与不知情两类。《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承担责任的董事有权要求明知分配违法的股东返还所接受的分配额,不知分配违法而接受分配的股东(不包括董事)不适用有关返还的规定。标准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要求股东返还与要求其他董事分担责任二者的关系,但法院会在适用这些规则时,在当事人之间平衡地分配责任和利益。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62条规定了股东在接受禁止支付时的责任。股东应向公司偿还违反该法规从公司那里接受的支付款项。如果他们获得的款项是作为红利而得到的,只有在知道或者由于疏忽不知道他们无权获得这些款项时,上述义务才成立。返还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为,上述要求股东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从股东接受支付之日起5年后失效。《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违法分配而支付的款项必须归还公司。若受领人的受领出于善意,则只可在为偿付公司债权人所必需的范围内要求归还。如果不能从受领人处取得归还款,则在为偿付公司债权人所必需的范围内,由其余股东按其股份比例对应当归还的款项承担责任。从个别股东处无法取得的款项,由其他股东按上述比例分摊。公司的请求权时效为5 年,自请求归还的金额给付次日开始。若支付义务人有恶意行为,则此规定不适用。我国《公司法》在利润分配部分未对违法利润分配的法律责任进行具体规定,但从利润分配之责任主体可推导出,关于股东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以及董事勤勉和忠实义务等规定,可作为确定责任以及责任形态的依据。关于返还股利的责任,有学者强调,是否明知其所接受的利润分配为违法,是衡量股东应否作为责任人的前提条件,且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都将无过错的股东排除在返还责任之外。也有学者认为,全部股东都应退还违法分配的股利,如果法院撤销了股东大会的决议或宣布其无效,使股东保留利润分配没有了法定原因,所有股东取得的利润都应该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四)违法分配公司利润的责任范围

归纳而言,明确责任范围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1.在违法分配总额内承担责任

这主要适用于作出违反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美国标准公司法》8.33节规定,当分配财产金额超过按照6,40(a)的规定所能分配的金额时,投票赞同或同意一项违法分配的董事,对于超额分配的部分应负个人责任。同时 8.33节的(b)款规定,对于违法分配应负责任的董事有权要求其他应负责任的董事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那些明知分配违法的股东,按比例返还违法分配的利润。

2.在接受违法分配总额内承担责任

如前所述,《美国标准公司法》中对明知分配违法的股东被要求按比例返还违法分配的利润。《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向公司偿还违反该法规从公司那里接受的支付款项。如果他们获得的款项是作为红利而得到的,只有在知道或者由于疏忽不知道他们无权获得这些款项时,上述义务才成立。

3.在债权人因违法利润分配而受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是仅从债权人角度把握违法利润分配责任范围的做法。以债权人或股东因违法分配而实际形成的受损范围来追求相关之责任人,意在并不必然地去追求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人,而是“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以及因损害事实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追究与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追究责任的执行标准"。

(五)违法分配公司利润的责任追究主体

诉讼的提起总需要适合的原告,确定谁有资格作为追究违法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人或主张者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有权要求股东返还其所接受的非法红利的主体有:第一,公司;第二,债权人,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没有从公司那里得到补偿,公司的要求也可以由公司的债权人提出;第三,破产管理人,如果关于公司财产的破产程序已经开始,在此期间,破产管理人对股东行使公司债权人的权利。

这也是大多数国家的实际做法。首先,违法分配公司利润直接损害的是公司资产,公司理所当然有权追究责任。其次,股东可以成为违法分配公司利润的追究人,因为股东享有为了公司利益而代表公司发起派生诉讼的权利,而且股东自身也可能由于违法分配而受到直接的损害,股东可以依据自己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提起诉讼。最后,在公司利润分配过程中,债权人利益是公司法保护的核心权益之一作为违法分配的受害者,法律当然赋予债权人追究责任的权利。实际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可以依据法定规则,也可依据其与公司的合同约定,其救济方式也是多样的。而且,当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行为发生时,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很可能成为责任承担者,因此可能缺少有资格的组织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种情形下就需要其他有权追究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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