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九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的规定。
第一,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的重大问题,同时它只是一个议事机构,不是常设机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其设置一个常设机构,这个常设机构即为国际上通行的机构棗理事会。我国参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也作了规定。
第二,理事会的性质。关于理事会的性质,本法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一般可理解为是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执行机构。对于这一机构可作如下理解:(l)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常设机构。所谓常设机构,是指它从证券交易所成立之日起即作为一个机构而存在。理事会成员可以依法随时被更换,但是作为一个机构,即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不会被撤销,也不能停止活动。(2)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机构。所谓管理机构,是指它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业务活动的管理与指挥,并执行会员大会的有关决议。(3)理事会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的选举产生的机构。如果没有会员大会的存在,也就没有它的存在。
第三,理事会与会员大会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本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讲,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关系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具体讲: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产生,必须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理事会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各项法定的和会员大会确定的各项义务;理事会必须督促自己的下属机构依法履行职务;理事会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将自己的工作情况向会员大会进行报告;理事会如果不履行职务出现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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