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条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产生的规定。
本条关于总经理的设置的规定包括下述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总经理的设置。本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这就是说,总经理是证券交易所的必设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并不是单指某一个特定的人员,它是作为一个机构而存在的,不能因某一个人员的变化而否定它的存在。
第二,总经理由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这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在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的国家里,总经理一般是由理事会任免的,而我国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上述讲总经理的规定具有中国特色,就是从其产生这个角度来讲的,根据这一规定,理事会无权任免总经理。顺便讲一句,本法没有直接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也和总经理的任免这一问题有关,如果规定了会员制,而总经理又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可能难以讲得通,所以,本法没有直接规定会员制。总经理的任免问题,是本法争论的一大问题,由于《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颁布时间不长,其中规定也是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所以,本法肯定了现行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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