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九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证券交易所的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对自行收入的各项费用如何支配的规定。
本条所指自行收入的各项费用是指证券交易所在提供证券交易场所过程中收取的为证券交易所所管理的那些费用,比如证券交易费用、会费等。对于这部分费用应当用于下述两个方面:
第一,保证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运行。交易场所是指交易大厅及其与交易有关的场所。证券交易所的设施是指保证证券交易的各种设备,比如显示屏幕、电话、电脑、电路等。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是证券交易所的核心部分,这一部分不正常或者出了问题,整个证券交易所就会引起混乱或者造成交易中断,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为此,本条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其所收入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必须首先用于保证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这就要求证券交易所必须进行保养和维修,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二,用于场所和设施的改善。所谓改善,是指在现有的自己运用的资金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使现有的交易场所和设施有所改观,不断提高现有的条件。这一规定是保证证券交易高效运行的一项措施。
证券交易所除了支出有关费用以外,有可能剩余一些费用,这个费用即是证券交易所的积累。对于积累,最终所有权属于会员所有,会员大会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置,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在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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