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公司运营风险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24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九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名称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是指证券交易所的称谓,它是区别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标志。本条关于证券交易所名称规定了下述二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证券交易所名称中必须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特定化了被人们认可的名称,本法规定必须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是为了更好地使人们认识它、了解它。

第二,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使用或者使用相似的名称。这是为了防止该名称被滥用,造成混乱。不能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与其相似的名称是指不得直接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字样或者容易被人误解的字样,比如不得使用“某某证券买卖所”、“某某证券所”、“某某证交所”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