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飞跃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公司运营风险专栏简介

公司运营风险

  •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行为应承担
    日期:2013-07-27 点击:1828次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所以全权委托存在着许多隐患,极易损害投资者利益,引发纠纷,影响稳定。同样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作出承诺的,或者对赔偿客户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既违反了投资者盈亏自负的原则,也是证券公司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弊病很大。因此,本法对这些行为均加以禁止,凡违反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
    日期:2013-07-27 点击:431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等等。所有这些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欺诈投资者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证券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或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事项或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2013-07-27 点击:570次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或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事项或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它是以补救财产权利损害为目的而强制责任人承担财产上不利结果为内容的责任形式。因此,证券公司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客户所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同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要根据证券公司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综合类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403次

    综合类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依法收归国有,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综合类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情节严重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停止其从事自营业务的许可,使其不能进行证券自营业务。鉴于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的情况非常复杂多样,对于“情节严重”如何掌握,还有待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执法实践中总结经验作出具体规定。

  • 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474次

    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收归国有,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所指“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了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1826次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首先应责令改正,这里需要指出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因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280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行为中所谓“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指虚假信息引起了股票价格重大波动,或在股民中引起了心理恐慌,大量抛售或者买进某种股票,给股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等。

  •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又于当日再行卖出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207次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又于当日再行卖出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如果证券公司不遵守这一交易规则,不管是接受客户委托还是为自营利益,当日买入证券又在当日再行卖出,必然造成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混乱,也会发生交易结算风险。因此,为维护合法的交易结算,防止恶性投机炒卖,实行规范的清算交割,本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当日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证券又于当日将该证券再行卖出的,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成交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236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证券公司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讲,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收归国有,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挪用公款买卖证券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198次

    挪用公款买卖证券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于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行为人应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即按照其挪用公款行为的情节轻重、数额大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理。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136912556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