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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73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这是对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的禁止性规定。虚假信息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正式文告中的虚假信息,此类不实信息隐蔽深、危害烈;二是来自新闻媒体、股评方面的不实信息,其影响亦不容忽视;三是一些机构和人员蓄意散布的谣传。虚假信息在各国证券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靠投资者提高自身素质去鉴别,但是法律必须规定严厉的处罚。因此,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如何认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行为,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即有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其中所称“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涉及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虚假信息。行为人必须有既编造又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只编造没有传播,或者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不宜按此处理,如果只是一般的小道消息,并未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也不宜以此论处。至于行为人是否从中谋利,并不影响这一行为的成立。

按照本条的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行为中所谓“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指虚假信息引起了股票价格重大波动,或在股民中引起了心理恐慌,大量抛售或者买进某种股票,给股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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